致各响应人:
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现将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如下修改:
1.将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三条综合评分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磋商结束时的最终报价)最低的最终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修改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磋商结束时的最终报价)最低的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将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首轮报价格式中“第一项报价响应人必须按格式及服务内容报出一个总价,第二项报价响应人必须按格式及服务报出一个折扣率,不得漏报,否则视为供应商免费提供漏报内容并承诺完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但不影响有效性。”修改为“响应人必须按格式报出项目的总价,不得漏报,否则视为供应商免费提供漏报内容并承诺完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但不影响有效性”。
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调整或补充内容即修改文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响应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相同的问题以修改文件编号靠后的回复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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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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