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在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产业规模、旅游业态、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等均发生了深刻变化,条例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条例》修订工作历经多次专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课题研讨等专题会议,反复修改才得以完善。为何要修订?有哪些新变化?对旅游业有什么影响?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起草团队和行业专家,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等情况做了详细解读。
•为何要修订?
“《四川省旅游条例》自2006年出台以来,仅在旅游法出台前的2012年进行过修订,与《旅游法》及关联法规修订节奏不一致,内容上存在一定偏差”,据介绍,上位法及关联法规的不断更新是促使我省修订旅游条例的大背景。同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让四川文旅名扬天下、享誉全球。“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成为旅游业发展重要趋势,文旅融合现实所需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另外,近年来我省旅游业产业规模、旅游业态、市场环境、驱动方式、服务需求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旅游业面临新的形势,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民宿、网约房、研学旅游、文创产品等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同时我省旅游业发展中也形成了很多经验做法,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有哪些新变化?
原《四川省旅游条例》共8章87条,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85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安全、规范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虽然总体规模变化不大,但内容上却有颇多创新。特别是按照“体现四川特色,服务四川发展”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体例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修订。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一是突出了与上位法及关联法规的有效衔接,对相关内容结合四川旅游业发展实际进行细化拓展。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精减,如旅游者、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不再重复规定,仅就个别重点内容进行强化,减少了法规的交叉重叠。同时因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批、导游年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对相关内容也相应作出了调整。二是突出了条例由“重管理”向“重发展”的立法方向调整。增加了统筹旅游规划、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障旅游安全内容,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等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细化了旅游安全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安全责任与义务和依法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等内容。三是增加了发展目标,突出“旅游+”理念。如: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休闲旅游胜地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增强四川旅游和巴蜀文化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范、中国味、巴蜀韵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保护皮洛、宝墩、三星堆、金沙等中华民族符号,建设中华文明物化标识。新增文化旅游融合、交通旅游融合、跨区域旅游合作、加强川渝旅游合作以及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等相关条款,明确了建立研学标准和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活动。总体上看是强化了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方向。
•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促发展 立法方向改变体现促发展本意
此次《条例》的一大变化就是体例结构由“重管理”向“重发展”的立法方向调整,将《旅游法》“旅游规划和促进”章节细化为“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两章,新增“旅游专项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评”等内容,并就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金融、人才、项目建设等方面支持政策予以规定,从法规条文上充分体现注重促进发展的修订本意。
对于旅游发展的资金来源及基础设施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发展。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生态保护、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亮点二:新业态 鼓励多种形式的旅游新业态经营
《条例》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允许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等提供服务;鼓励依托山地资源优势,发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岩等具有区域特色的户外运动项目;鼓励中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品,发展健身康体、特色医疗、疗养休养等旅游业态;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综合实践基地、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大型农场等,建设研学基地(营地)。
同时也对热度很高的“研学游”提出了具体要求: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活动前,应当公开活动路线、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亮点三:促融合 资源优势与旅游融合发展
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成为旅游目的地。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推动长征精神、苏区精神、红岩精神、两路精神、三线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改革开放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传承弘扬。
亮点四:有温度 门票减免、停车位、无障碍设施等都有涉及
《条例》充分考虑了特定人群的门票减免需求,明确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
对“停车难”“入厕难”等问题《条例》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合理设置厕所、停车带、观景台、驿站、自驾车房车营地、加油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开放停车场所、厕所,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另外,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出游需求,《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对景区内的标识标牌、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洗手池、直饮水设备、无障碍设施等进行一体化规划。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收集和提供无障碍旅游信息,为残疾人、老年人旅游提供无障碍服务。
亮点五:讲秩序 加强旅游监督管理
《条例》对在线旅游、私人民宿、私设“景点”等旅游业热点现象进一步予以明确:
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构建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与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相关经营者协同发展。
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及证照,不得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亮点六:重安全 建立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安全,重于泰山。《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同时,景区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条例》对旅游者也提出了安全要求:提高旅游安全意识,遵守旅游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者应当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对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但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亮点七:国际范 体现四川特色凸显巴蜀文化
《条例》提出,四川省旅游业发展应当对接国际标准,体现中国特色,凸显巴蜀文化,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四川旅游和巴蜀文化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范、中国味、巴蜀韵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保护皮洛、宝墩、三星堆、金沙等中华民族符号,建设中华文明物化标识。鼓励依托考古遗址公园、考古研究基地、考古工作站和考古发掘工地等场所开展公众考古活动。
《条例》结合我省自身文化资源明确了我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方式,如深入挖掘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等文化元素和内涵,加快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明确本省旅游业发展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景区、展现四川独特的自然生态之美、多彩人文之韵,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亮点八:数字化 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条例》与时俱进,结合我省“智游天府”官方平台建设相关经验,对文旅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监测旅游实时数据,依法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食宿、交通、购物、气象、厕所、旅游线路、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等线上全域导览信息。
同时,要求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应当具有预约、查询、消费警示、投诉、建议等旅游服务功能和预警信息发布、智慧调度等管理功能,提升旅游服务、旅游营销和旅游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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